二、活躍市場的市價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認為,活躍市場存在的公開標價是公允價值的最好證據。
這是因為,公允價值是公平交易中自愿的買方和自愿的賣方之間所達成的價格。如果易于而且穩定地從交易所、交易商、經紀人、行業集團、定價機構或兼管機構獲得標價,而且標價代表了公平交易基礎上實際并經常發生的市場交易,那么金融工具應被視為存在活躍市場。如果存在活躍市場的公開標價,則可以用以計量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存在活躍市場的公開標價,以其作為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時,還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對于已持有的金融資產或將發行的金融負債,以賣出價作為恰當的市場標價;對于將獲得的資產或已經持有的負債,以買入價作為恰當的市場標價。這是因為金融資產將以轉讓的方式變現;金融負債則可以買入方式清償。
2、如果無法取得現行市價,只要交易日以后的經濟情況沒有發生變化,則最近的交易價格可以作為當前公允價值的依據。
例如,計量日恰逢節假日,交易所休市,如果交易日至計量日無重大變化發生,可以以最后交易日的市價作為公允價值來計量。
3、如果無法取得現行市價,而且交易日后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那么應通過參照類似金融工具的現行價格確定。
4、如果能夠取得證據證明最后的交易價格并不是公允價值(如反映了主體在強迫交易、強迫清算或者虧本拋售中收取或支付的金額,則需要調整交易價格。
三、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由于經濟與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公允價值來計量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而公允價值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理想狀態下的交易價格,這就存在公允價值如何確定的問題。公允價值的確定主要有兩種方法:活躍市場的市價和估值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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