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營改增增值稅稅率表 建筑業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區別
2016-07-20 10:16 未知
2016年營改增增值稅稅率表 建筑業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區別
8月1日,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已在全國啟動,在試點過程中,一些納稅人對于一般納稅人的標準還是很疑惑的,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了解下吧!
應稅服務銷售額與營業額的區分
案例1:西安天元汽車租賃公司主要客戶為短期租用車輛的個人,截至2013年5月31日,公司連續12個月的營業額505萬元。公司是否必須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
解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8號)第二條規定,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pide;(1+3%),該公司機構所在地為陜西省,按照《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增值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規定,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是指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間的試點項目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試點實施后,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是指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試點項目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該公司營業額是505萬元,但是不含稅銷售額=505&pide;(1+3%)=490.29(萬元)《500萬元,因此該公司可不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解析: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505&pide;(1+3%)=490.29(萬元),應稅貨物銷售年銷售額為50萬元,合計銷售額=490.29+50=540.29(萬元)》500萬元時,是否必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8號第七條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